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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华宁藤

2022-09-29

[贵州]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农牧局、威宁县畜牧产业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16号)要求,为深入实施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公告,广泛宣传兽药监督执法成效,有力打击兽药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震慑兽药违法分子,现就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各地要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兽药监督执法职责,对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抽样检测等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对农业部公布的假兽药查处、质量抽检结果通报和省农委开展的假劣兽药查处等涉及的违法违规企业及产品,一查到底,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对符合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坚决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对符合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的,要及时报省农委实施吊销处罚;对符合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要及时报省农委汇总后上报农业部实施撤号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农政发〔2014〕3号)要求,及时公开兽药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对重大案件、典型案件要加大通报和舆论宣传力度,切实提升监管工作威慑力。

二、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报送

(一)报送范围

各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重点落实农业部公布的、省农委组织开展的假劣兽药查处活动、兽药质量抽检通报不合格产品查处要求,及时收集、整理相关案件材料,及时报送落实情况和案件处罚材料。各地在实施兽药日常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案件线索,查处的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件,也要纳入重点报送范围。

(二)报送时间

1.农业部、省农委组织开展的假劣兽药查处、质量抽检通报等落实情况,以及落实过程查处的需提请农业部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案件材料,在查处任务下达后2个月内报送省农委;

2.吊销或注销兽药经营许可证的信息、需要提请省农委吊销或注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的信息,以及吊销或注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后提请农业部注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案件材料要随时上报;

3.各地查处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件要随时上报、其他案件信息按每季度末月25日前报送。

(三)材料要求

1.农业部、省农委组织开展的假劣兽药查处、质量抽检通报等落实情况,按照规定格式(附件1)规定格式上报处理处罚汇总情况,并附个案查处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或扫描件。

2.提请农业部撤销或注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省农委吊销或注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的材料,应以正式公文提请,所附材料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以及其他有关涉嫌违法的证据材料。

3.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件信息材料,按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格式报送。

三、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通报

省农委将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吊销、注销违法企业兽药生产许可证,适时通报各地兽药违法案件处理处罚情况,有效震慑违法分子。同时,省农委将假劣兽药查处、质量抽检通报等落实情况纳入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对各地落实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各地要高度重视兽药违法案件查处信息报送工作,明确职责分工,指定专人负责,并按照以上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农委(兽医医政药政处和省农业执法总队)。报送联系人(附件2)于4月8日前上报。

联系人:

省农委兽医医政药政处 谢丽丽 电话:0851-85280244

邮箱:gzssyc@sina.com

省农业执法总队 伍 瑜 电话:0851-85281193

邮箱:1193553861@qq.com

附件:1.查处活动情况统计表

2.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联系人

201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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